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容器生產的管理,保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容器的質量,保障危險化學品儲存、搬運、運輸和使用安全,根據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容器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容器(以下簡稱包裝物、容器)是指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,按照有關法規、標準專門設計制造的,用于盛裝危險化學品的桶、罐、瓶、箱、袋等包裝物和容器,包括用于汽車、火車、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。
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容器定點生產的監督管理;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 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(以下簡稱發證機關)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裝物、容器定點生產的監督管理,并審批發放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容 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(以下簡稱定點證書)。
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。未取得定點證書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用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包裝物、容器。